山东省自2012年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着力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针对近年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实际,适时调整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思路,更加注重民间融资机构的质量,着力提升监管水平,努力推动民间融资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抓住《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实施的契机,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对监管指标进行量化细化,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建立完善了主办银行、主监管员、分类评级、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第三方审计、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引导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开展股权、债权投资,确保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推动“先照后证”有效衔接,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有关从事金融活动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备案等工作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7〕8号)。为统一会计科目,准确进行数据统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在试点基础上,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金监字〔2016〕4号)。为激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活力,促进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6〕26号),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截至4月末,全省获得业务许可民间融资机构475家,注册资本249.25亿元。其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418家,注册资本247.23亿元,投资余额222.46亿元,融资余额11.20亿元,5年来累计投资1201.36亿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57家,注册资本2.02亿元,累计登记资金需求129.98亿元,累计登记资金出借72.38亿元,成功对接61.21亿元,对接成功率为84.57%。民间融资机构的规范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