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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政策红利落地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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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数:17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已拉开序幕。《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工信部近期联合河北、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湖北、甘肃,以及宁波、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展开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研。调研内容涉及对各地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情况摸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等。此前,工信部还实地考察了四川、陕西、广西等多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将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或质押给专门的融资机构,使企业得到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的周转。据悉,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银行从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是用贷款的模式去做;另一种是保理公司从事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方案》指出,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另有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约占总资产比重的30%。

  小微企业融资难可谓是世界性难题,在我国,这一现象也较为突出。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之所以小微企业资金获得感与政策期望仍有差距,从宏观上看,金融市场本身和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从微观上看,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往往需要以土地、厂房不动产抵押,而这恰恰是小微企业所缺乏的。同时,小微企业拥有的大量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等流动资产得不到有效利用。因此,探索如何支持小微企业有效利用动产资源进行融资,既是小微企业的迫切需要,也是金融服务创新的必然要求。

  在小微企业动产资源中,应收账款融资的实施条件最为成熟,既有法律保障,也有金融基础设施条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末,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自2013年底上线以来,已累计促成小微企业融资1.6万亿元,占总融资金额的35%。

  不过,参考我国应收账款存量,中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并没有被充分用于融资。业内人士根据相关数据推算,我国信贷市场用于支持融资的应收账款约占全社会应收账款存量的18%。

  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比起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的风险要更大些。“应收账款可被看作一个支付承诺,而这一承诺具有不确定性。另外,不排除有企业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来骗贷的可能性,这给金融机构的核查带来了一定困难。”他说。

  事实上,应收账款融资已经迎来政策的密集红利期。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此后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相继提出“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等内容。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七个部门推出的联合行动方案,是继去年国家系列政策之后的进一步落实。专项行动会加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的认识,拓展应收账款融资市场。这一行动也将有助于解决应收账款融资目前在实践层面遇到的问题。

  具体而言,专项行动中提出“要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这符合现在的市场现状。目前,市场的融资主体相对分散,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在做应收账款融资时基本上都是沿着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来做。”曾刚表示。

  韩家平说,“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有助于解决通过保理方式进行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债务人在转让程序中的确权问题。此外,专项行动中“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也有助于推进转让登记法律效力方面的司法解释出台。

  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的开启,也将带来保理行业的“春天”。“可以说,现在是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最好的阶段。”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由于银行保理受风险加大等因素影响趋于收缩,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加快转向商业保理市场,特别是在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利好政策推动下,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机遇。他表示,2015年商业保理融资量2000亿元,到2016年达到5000亿元的规模,预计今年会达到8000亿元,明年有望突破万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