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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我委创新产品认定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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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数:2879 来源:产业创新网

                                                              关于申报我委创新产品认定实施方案通知

  为规范产业创新驱动发展,为实施1999年颁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第一条 我委各科研院所专家对创新产品进行产品分析认定,负责协助创新产品跟进与指导、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中国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可推荐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得到更好应用,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的重要依据,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创新产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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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产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