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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新政:科研人员的工资单更多体现出知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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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数:1567 来源:人民网

  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和政策法规处韩勇处长出席。

  发布会上,《实施意见》起草部门——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负责人发布了《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围绕其中的突破性、创新性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了解,《实施意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

  (一)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一是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二是下放绩效工资分配权,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决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三是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二)探索产权、股权、分红、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激励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二是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获得的奖励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形成股份的70%,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从事科学研究,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五)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表现和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可利用网络平台推动精品教材课程社会共享,并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六)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据介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我区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3个方面,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安排。《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有效解决科技人才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建设,决胜建成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