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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在大庆创新创业可享四个税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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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7 浏览数:1533 来源:东北网

  高层次人才来大庆市创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助力高层次人才创业的15条税收优惠政策已出炉,为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据介绍,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汇聚了在人才发展试验区建设、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等重要人才战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个税种,既有对高层次人才取得各类奖金的税收减免,还包括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取得财政资金、创业企业投资研发和技术成果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房产、土地的税收减免。

  其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合理标准内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都免征个人所得税;“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龙江科技英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或资助,十位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培养经费、资助经费等工作性质的经费,用于公务费用支出的部分,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的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为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类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是在哈尔滨、大庆创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摊销,未形成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如该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75%摊销,未形成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除此之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这15条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高层次人才的税收负担,调动了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积极性。为确保落实好15条税收优惠政策,地税部门将建立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示范区、联系点,开展送政策上门,提供精准服务。同时,开辟专门服务通道,实行跨区通办、延时服务、简并流程和涉税资料等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办税提供便利服务,激发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