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向346家“走出去”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盈利水平不高,但多数企业看好海外发展前景;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风险和成本较高,人才缺、融资难,税务机关服务“走出去”能力有待加强三个方面。
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难题,需要税企双方携手解决。国际上境外投资的传统强国美、法、日、韩等,在制定税收政策服务境外投资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降低企业跨境投资的税收负担。我国采用抵免法处理企业境外已缴纳税款,同时在多边税收协定中支持税收饶让的应用。下一步应提升国际税收协定的含金量,进一步明确常设机构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等重要问题,避免双重征税情况发生。
其次,完善国际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企业海外投资资金困难。笔者建议,学习OECD国家多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一是建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允许本国企业按海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海外投资损失储备金。若在规定年度内未发生损失,再以损失储备金调增应税收入。韩国税法规定海外投资损失储备金率为15%(资源开发投资为20%),以3年为限调整应税收入。二是设立境外亏损弥补制度,即当年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亏损可以弥补前后年度的盈利,减轻企业全周期所得税负担。美国税法规定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以退税形式返还亏损抵消部分利润税收;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收入。三是阶段性税收减免,这是对其他税收优惠的补充,针对在特定国家投资的本土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德国规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可以免征12年~18年的增值税。
国际反双重征税和跨境投资税收优惠的政策,属于被动税收服务,税制的执行效果关键取决于税务机关能否主动作为。换言之,税务机关要强化企业税收辅导,提升跨境税收争端解决能力。国家相关部门应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定期印发分地区、国家的境外投资税收白皮书,健全国内企业涉外税收诉求反馈机制,完善国际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机制,重视培养国际税收人才。基层税务机关则要做好跨境投资税收白皮书等研究成果的辅导宣传,积极应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搭建起企业跨境投资实践成果和国家税务总局顶层设计的桥梁。
发达国家倡导管理和服务并重的理念,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但要优化服务,更要重视反避税管理,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税务机关对内要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境外投资申报制度,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经营信息;对外要加强OECD国家间的反避税合作,制定政策落实BEPS行动计划内容,联合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