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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意见 对就业创业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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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数:1413 来源:海南日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动创业创新,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大力扶持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实施意见》指出,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发挥小微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六类园区、各类院校和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在场所用地、基本设备设施、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着力打造、扶持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重点示范众创空间。

  在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方面,重点群体按规定享受创业税收扣减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收入不高于30000元/月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试行给予适当的创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创业3年内,带动3至5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奖励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年。

  《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就业扶贫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通过提供一次性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各类组织吸纳和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