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湖南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全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包括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等,给出了具体意见与实施细则。
可利用本专业在职办企业
《通知》指出,湖南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上岗时予以倾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应与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申请兼职参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申请兼职应辞去领导职务。
《意见》也鼓励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离岗创业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离岗创业情况,参加原单位考核。
根据《通知》,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应与本单位其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保持一致,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6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