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函〔2014〕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表(CB2)中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及“项目承揽方式”两项统计内容。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员的行业构成表(LW1、LW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进行了规范。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商务部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