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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役军人及重点群体 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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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数:1581 来源:福建日报

  据福建省财政厅网站消息,近期,福建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标准进行明确,并给予政策规定范围内最高的扣减限额(定额)。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和5200元的定额标准,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